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際海上運輸活動,保護公平競爭,維護國際海上運輸市場秩序,保障國際海上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的國際海上運輸經營活動以及與國際海上運輸相關的輔助性經營活動。
前款所稱與國際海上運輸相關的輔助性經營活動,包括本條例分別規定的國際船舶代理、國際船舶管理、國際海運貨物裝卸、國際海運貨物倉儲、國際海運集裝箱站和堆場等業務。
第三條 從事國際海上運輸經營活動以及與國際海上運輸相關的輔助性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經營,公平競爭。
第四條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和有關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國際海上運輸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并對與國際海上運輸相關的輔助性經營活動實施有關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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